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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检察院:对基层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思考
时间:2015-10-14  作者:  新闻来源: 承德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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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的办案模式为“三级审批制”,即: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这种办案模式对确保案件统一办理和提高办案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化,“三级审批制”办案模式存在的问题也逐渐突出。2014年,根据《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实施工作指导意见》,承德县检察院被确定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试点单位,试点工作启动运行以来,经历了“磨合-适应-比较成熟”的过程,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突出了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的主体地位。在坚持依法、合理放权的前提下,根据审查批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和执法监督等执法环节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下放执法办案权限,明确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的主体地位和职责权限。坚持了“加强领导”这个原则,在划分主任检察官、检察长和检委会权限时,没有突破现行法律规定,在保证检察长和检委会法定职权的同时,赋予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相应决定权,做到办案与定案相统一,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和检察权运行规律,能够确保检察权依法高效运行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建立了新的检察权运行模式。为改变行政化审批、集体负责的检察权行政化运行方式,突出行使检察权的独立性、亲历性和裁判性等司法权特征,建立以主任检察官为核心,由检察官和辅助检察人员组成的基本办案组织,科学划分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强化部门负责人的行政管理,监督制约权,取消部门负责人对具体案件的审核权,具体办案活动由主任检察官负责安排和组织,使其真正主导执法办案,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举措,也是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制度相契合的。

整合了机构,为新的检察权运行模式开辟空间。试点工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检察职能配置和司法权运行规律,从加强检察业务工作的基点出发,科学合理地整合了内设机构,确定新设机构职责,核定人员编制和主任检察官员额,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检察机关的主业更加突出,为建立基本办案组织铺平了道路。

完善了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公正司法。检察权运行机制的改革,强化了执法主体的执法地位和权限,因此,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根据调整后的内设机构和办案组织职责和业务特点,用制度确定执法办案流程及工作规范,以案件分流、受理、立案、侦查、批捕、起诉等环节为关键节点,通过制定相应的办法或规定,完善各办案组之间、执法办案各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为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成立了监督考评委员会,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流程管理和动态监督;加大检务公开力度,为外部监督提供信息,真正做到权责相统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关于主任检察官员额比例问题;关于主任检察官的待遇问题;关于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问题;关于实行主任检察官员额制问题,等等,亟需加强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