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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认为醉驾路段不属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检察官实地核查解疑释惑
时间:2022-07-13  作者:王永军 王鹤  新闻来源: 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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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自己所走路段应该不属于“道路”,危险驾驶罪嫌疑人李某某有强烈的抵触情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实地核查,走访了附近群众,确定该路段符合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定义,并向李某某释法说理消除其疑虑。李某某表示认罪认罚。近日,该案被顺利公诉至法院。

  今年5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被公安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9mg/100ml。

  案件移送承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在依法提讯时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是在村里骑摩托车,且刚行驶几十米就被查获,所走路段应该不属于“道路”,对公安部门对其移送起诉的行为十分不理解,且有强烈的抵触情绪。

  “难道真如犯罪嫌疑人所说,其行驶路段为村内无外部车辆进入路段?”承办检察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大家一致认为该问题事关罪与非罪,必须做到不枉不纵,决定到现场实地走访了解情况。

  7月5日,检察人员和公安交警赶到涉事现场,经现场观察,并与涉事路段所在镇、村干部、村民座谈了解后,确认犯罪嫌疑人行驶的路段与乡村公路连接,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且每日通行的社会车辆很多,符合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定义,李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在此处行驶对社会公众安全有极大危险,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提起公诉。随后,检察人员又对李某某进行释法说理。最终,李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有了准确的认知,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近日,该案被公诉至法院。

  近年来,公安机关对酒后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部分驾驶员法律意识淡薄,酒驾问题仍时有发生。该案办理后,承德县检察院积极发挥刑法指引、教育社会公众的法律功能,通过向群众进行法治宣传,针对酒驾等危险驾驶突出问题向县交警大队制发检察建议等形式,提升了群众知法守法意识,引导群众养成文明驾驶习惯,保障了农村道路安全,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