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以(2020冀)0824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滦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书法律适用错误,依法提出抗诉并获改判。
经审查,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投案,滦平县人民法院认定其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自动投案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法研[2013]10号)进一步明确,对于行为人原不具备自动投案情节,在被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主动归案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是在已经受到讯问,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不属于自首。故原判决未根据上述规定对王某某取保候审期间逃逸后自首情节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了该院的抗诉意见。该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纳抗诉意见,撤销了(2020)冀0824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判决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改判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以情节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畸轻为抗诉点,提出抗诉,获得改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下一步,滦平县人民检察院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依法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