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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检察院办结第一起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11-30  作者:  新闻来源: 承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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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承德县人民法院对承德县检察院提起的第一起非法处置废旧电瓶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该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被告人于某水、于某林、郝某军、郭某文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3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年,分别处罚金10万元;同时判令被告于某水、于某林、郝某军、郭某文4人共同承担土壤修复费和应急处置费用总计87万元;判令4被告共同承担本案鉴定评估费16万元;四被告当庭公开进行赔礼道歉。

 
 
 

  2017年10月,被告人于某水、于某林、郝某军、郭某文经人介绍相识后,商议共同出资合伙非法冶炼铅锭,四人进行了明确分工,由于某水负责建厂、找工人、设备维修、生产和销售;于某林负责记账管钱,工人工资、厂子日常开销等一切资金往来;郝某军负责收购废旧铅酸蓄电池、找工人;郭某文负责寻找冶炼场地、办理收购废电瓶手续、环保手续、营业手续等各种外围事宜。

  2017年底,郭某文在承德县甲山镇丁杖子村原中国人民解放军3524工厂院内租一旧厂房,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于某水、于某林、郝某军开始筹建、投产。2017年12月份至2019年6月份,以废旧的铅酸蓄电池为原料,采用热熔工艺生产铅锭,铅锭制成成品后销售至外地,共计非法生产20余天,非法处置废旧电瓶电极片料达800余吨,生产铅锭500多吨。经营活动停止后,将设备拆除撤走,拆除炼铅锅炉产生的4.04吨废铅渣丢弃在厂区内,其余破碎的废旧电瓶包装塑料壳、大量铅渣、铅炉灰已销售。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废渣中铅含量为93200mg/kg,是含有重金属铅的污染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WH31(T)含铅危险,严重污染环境。经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证实,受损害的土壤体积为4623.8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水、于某林、郝某军、郭某文为谋取非法利益,未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明知非法冶炼铅锭会对土壤等造成污染,且明知所购买的废旧电瓶电极片是危险废物的情况下,合伙非法处置废旧电瓶并冶炼铅锭数百吨,并将冶炼厂产生的有毒物质废渣随意丢弃,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属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但被告人于某水、于某林、郝某军、郭某文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表示积极修复土地或支付环境污染侵权管理赔偿款,愿意公开赔礼道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