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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检察院:出台实施意见服务保障“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建设
时间:2020-03-31  作者:  新闻来源: 承德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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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践行“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新时代检察工作总要求,兴隆县检察院紧紧围绕“生态立县、绿色发展”战略,制定出台了《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贡献检察力量。

  2019年11月,兴隆县被国家生态环境部授予第三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称号,也是河北省首个获此荣誉的市县。为使检察工作融入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大局。年初,该院检察长布显军带领有关同志进行全面调研、深入研讨、结合检察工作,于3月26日出台《实施意见》。

  该意见共四部分10条,重点从五个方面细化服务保障“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建设工作措施:一是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绿色发展的刑事犯罪;二是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三是积极开展法律监督,营造良好的生态保护法治环境;四是强化内外部沟通协调,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五是加强宣传,促进绿色发展理念扎根人民群众。

  该《实施意见》是兴隆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全县中心重点工作的重要体现,是推动建设生态兴隆,营造良好生态保护法治环境的重要举措。《实施意见》的出台将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声誉、项目建设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