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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检察院: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立法应完善
时间:2015-10-08  作者:  新闻来源: 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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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不仅关系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权益,还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承德市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关系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的刑事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今年17月份,承德市检察机关受理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922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这一方面说明司法机关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成效明显、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行动效果显著,但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的严峻。综合承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食药安全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作案场所多集中在人流量大、低收入人群居多、城市监管力度薄弱、隐蔽性较强的城乡接合部,如无群众举报,一般很难案发。二是网上销售假劣食品药品犯罪明显增多,“产、供、销”一体化的商业链条已成为主要犯罪手段。三是共同犯罪案件较多。在部分食药安全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形成分工明确、结构稳定的犯罪网络,在假劣食品、药品的生产、仓储、营销、运输等环节中相互配合,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犯罪链条。四是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社会危害性大。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对正当的市场经营行为造成冲击,打击人们的市场信心,严重败坏商业风气。  

针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特点,应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立法,加大犯罪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是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应调整到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从法学理论上讲,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侵害的法益应为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此类犯罪应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更侧重于“公共”,也就是不特定或多数人,体现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的内容。从外国刑法规定来看,意大利、巴西等国家已经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归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列。建议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调整到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中,增大刑法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以更好地保护食品药品安全。  

二是完善食品药品司法鉴定制度。司法鉴定是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解决证据问题的一种客观公正的手段,对司法公正的实现有重要意义。首先在立法中应明确规定食品药品司法鉴定主体的资格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应该具有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又有其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应建立食品药品司法鉴定统一适用的程序和标准,按照公开、规范的原则,对司法鉴定的整个过程做出程序性的规定,并建立统一适用的标准。第三,建立与行政执法部门无隶属关系的鉴定机构承担食品药品的鉴定检验,以保证鉴定意见具有中立性,便于司法机关及时、准确打击犯罪。 

    三是加强行政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食药安全犯罪案件工作机制。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和联动,有利于加大食药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要深入打击查处,就必须进一步理顺食品、药品安全执法体制,厘清执法监管责任,实现食药安全执法监管的无缝衔接,建议成立由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质检、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并邀请法院、检察院派员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协调职能部门开展工作。进一步推进“两法衔接”平台建设,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成因、手段及特点进行剖析,制定措施,做好预防、打击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建立重大复杂案件提前介入、专案会商等制度,通过案件的介入、会商确保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准确定性,增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质量。改革受案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对投诉的食品药品案件,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同步进行审查,加强对受理的行政案件审查力度,确保打击犯罪的实效性。